时间:2023-07-14 13:38:31 点击次数:7
日前,江西某地法院受理的一起网贷出借人熊某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即因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而最终被法院驳回。
在一审环节,法院认为熊某某与玖富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玖富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既不是熊某某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熊某某在网贷平台的专用服务器上以电子签名确认方式生成的电子文本《借款协议》所载明的借款人,均不是玖富普惠及玖富数科。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及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也均证实未发现玖富普惠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平台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以及设立资金池等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熊某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玖富普惠、玖富数科承担偿还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后,熊某某不服江西某地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院认为《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签订,属书面形式,熊某某与玖富在协议上进行了签名,该合同已经成立;上诉人在上诉中并未明确案涉协议中哪一个条款属免除或者限制被上诉人责任的条款,且案涉协议对有些专用词语进行了释义,熊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案涉款项之外还在悟空优选平台上完成了其他四笔出借款项,且均按约还本付息,故熊某某应当知晓案涉协议条款的内容。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载明,玖富为熊某某提供出借咨询、财务规划、出借管理等咨询服务,协议内容能够证实被上诉人仅为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提供方,并非涉案款项的借款主体。熊某某在玖富平台注册成为出借人之前,需以点击确认的形式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电子签章,并授权玖富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调用该签章后可出借资金,然后熊某某将出借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到个人存款账户内;熊某某出借资金时,该出借资金由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转到借款人账户。另外,也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设立资金池,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因此,熊某某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网贷类诉讼中,出借人作为权利主张一方,必须要理清网贷债务关系,起诉真正的逾期借款人,做到有的放矢,这样才可以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有力支持,取得预期效果。如今各地正在严厉打击逃废债,出借人一定要积极行动起来,起诉逾期借款人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