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4 10:30:08 点击次数:5
假货赝品在日常生活中可谓是很常见,但是,“山寨”版网站你见过吗?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认为被告的网站页面具有侵权行为,最终判处赔偿原告共20余万元。
事情的原委究竟是怎样?接下来一起来看一下。
W公司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整合营销传播公司,其公司设计创作的网站内容丰富,页面效果尚好。
但后期W公司却发现,Z公司经营的网站涉嫌抄袭、盗用了其门户网站中的绝大部分页面编排设计。
除此之外,Z公司还直接使用了W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四张摄影作品及一张美术作品,并且出现了其公司名称及同款客户展示墙。
截至发现之时,已经造成W公司客户的认知混淆,故而W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Z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W公司网页中包含公司介绍、服务介绍、最新作品、品牌客户等图文介绍,都是由设计者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使得该网页的版面设计、色彩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原告对涉案网站首页等多个页面构成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经比对,Z公司网站与W公司网站的6个页面中的文字、图片的摆放位置、比例、标题内容等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将该页面公开发表后已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鉴于涉案侵权网页数量较多,被告基本上抄袭了原告网站中的大部分网页内容,且时间持续至少一年多,可以认定被告存在较大主观恶意。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被告Z公司因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原告W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6390元。
在如今,信息的传播更多依靠互联网技术,信息化传播“复制黏贴”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将盗版、侵权等行为暴露在大众眼前。
诚然,也有一些经营者尚未意识到哪些行为会产生侵权。
未经授权获利:复制、表演、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行为。侵犯署名权:非著作权人侵犯网络作品人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侵犯网页著作权: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未经授权传播:非著作权人擅自对网络作品进行下载、转载。超文本链接:用户仅需要登录一个网站的网址就可以浏览其他网站的文件,属于一种作品汇编行为,但若链接中可供浏览的作品未收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属于侵权行为。当然,企业除了避免陷入侵权危机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对于互联网企业,可能很多本应归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被忽视,但是,在没有及时申请著作权的情况下,一旦遭遇侵权,将会耗费大量的精力维权。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从以下方面进行著作权保护。
软件:软件区别于其他作品的最大特点,即在于软件的不断更新与升级,对于升级后的软件,也要及时申请对应不同升级版本的软件著作权。互联网作品:主要保护大数据当中体现的选择、编排、数据库的体系和结构,而不是对数据内容本身进行保护。独创作品 :企业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也许会有涉及到产生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这些“作品”可以考虑用版权进行保护。例如,腾讯对企鹅的卡通形象进行版权登记。技术措施:可以在数字化作品和网络上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软件中加入特殊指令以防止软件被非法拷贝或在软件中使用口令加密技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但防止别人侵权的较好方式就是申请著作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利益,让产权人申请著作权更加便捷,微擎建立了知识产权服务,包括著作权申请(软件、美术、汇编)等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