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9:29:00 点击次数:18
当下是互联网盛行的时代,我们每天被各种类型的网站所围绕。但是,网络空间鱼龙混杂,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违法搭建网站、发布涉黄信息,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从而牟利。
案件回顾
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9年开始设立网站,以网络社区的形式发布卖淫人员信息,并向卖淫人员收取推广费,非法获利四十余万元。
刘某大专毕业后,始终没有找到工作,在网上偶然看到有人通过搭建网站发布招嫖信息,赚了很多钱,很是心动。于是便自己搜索类似的程序模板,自学后搭建黄色网站,专门发布招嫖信息。
设立之初,刘某从其它黄色网站收集卖淫者的信息,包括照片、联系方式以及卖淫服务项目,分类整理后发布到自己的网站上。同时为提升访客量,刘某主动联系卖淫者,让其在有嫖客聚集的网络社交平台宣传该网站。
不久后,网站形成一定规模,并开始盈利。卖淫者为给自己“打广告”,主动联系刘某,以每条300元/月的价格缴纳推广费,如需置顶或设置彩色字体则需另外缴费。
该网站按照地域分为北京、上海、广州地区等多个板块。若以游客身份浏览仅可以看到发贴内容(即招嫖信息),而免费注册后便能获取卖淫者的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至案发时,该网站注册账号八万余个,发布招嫖信息一千余条,帖子总数一万余条。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检察官提示
由于网络具有便利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部分技术人员为牟取利益,利用网络技术为卖淫交易等违法活动提供信息发布等帮助,大幅降低了下游犯罪的作案成本。
然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上述行为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技术从业者,应合理利用信息技术,莫因小失大,一错悔终身;同时,广大网友也要警惕不良网站,一旦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警提供线索,共同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供稿 | 刘亮 李梦哲编辑 | 田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