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7 09:08:44 点击次数:15
何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不料该公司收了何女士15万元服务费后,却不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何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申请仲裁。近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双方解除合同、该公司退还服务费12万元等有利于何女士的裁决。
2018年1月,何女士与某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委托该公司提供婚介服务。其后该公司多次向何女士索要服务费共计15万元。何女士支付款项后,该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而且提供的服务与费用极其不对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何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双方解除合同,该公司返还服务费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等。
仲裁庭上,被申请人某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服务已经履行完毕,服务期限已届满,合同属于自然解除;被申请人先后向申请人何女士推荐了5位人选,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甚至服务期限结束,被申请人还是真诚、负责的继续给予服务,直到申请人联系方式变更失联,所以不应退还服务费。
针对被申请人的主张,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本案合同虽然约定服务期限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但在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3月,被申请人仍然收取申请人1万元服务费,向申请人介绍人选,申请人也接受了该服务,因此双方事实上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期限,使本案合同服务期限成为不定期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本案合同应自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解除。
第二,被申请人推荐人选的信息不真实,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推荐5位人选,却只就其中一人提交了会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余4位会见人员均未能提交会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无法证实其尽到了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亦无法证明其为申请人推荐了合乎合同目的实现的会见对象。
北京仲裁委员会采纳冠领律师部分意见,同时考虑申请人签署空白合同、未能在登记表填写征婚条件和择偶标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签约不慎、约定不明的相应不利后果,最终作出裁决:双方解除服务合同,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服务费12万元,仲裁费2.1万元由申请人承担4千,被申请人承担1.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