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7 09:13:00 点击次数:20
北京某物业公司是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04年11月,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该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停车场安全管理补充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和车位管理服务,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2004年12月至2008年12月,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2008年合同到期,物业公司仍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0年10月,因小区部分业主常年拖欠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业主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相应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
法庭上,被告业主称:本人买房时,开发商以某著名物业为卖点进行宣传,后来原告轰走原物业、非法进驻,降低服务质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被告才拒交费用,另外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在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和车位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的义务。
第二,关于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调整的问题,超过三分之二的小区业主与原告签订了新《物业服务合同》,同意调整后的物业费价格,部分业主与原告签订《车位服务协议》,同意调整后的车位管理费价格,该价格对被告及其他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物业公司提供的是持续性服务,对诉讼时效的要求不宜过苛,而且原告提交的快递单证明其向被告邮寄了缴费通知单进行催交,没有怠于行使权力,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部分观点,认为被告应按照原有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遂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