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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
主要政策法规汇编(上)
编者按:新冠状病毒疫情对于建设工程领域带来了很大影响,全国各地省市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针对性的法规政策,为便于大家检索,我们团队整理汇编了全国各省(基本涵盖)针对新冠疫情防控的主要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实务收藏版,欢迎大家参考与分享。
目 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函》
3、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二、北京地区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施工许可变更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返京劳务人员管理的通知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
三、上海地区
四、浙江地区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2、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的通知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4、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1、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春节后建设工地开复工人员错峰返津工作的通知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河北地区
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开(复)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的通知
八、河南地区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九、广东地区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开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 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2、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网上审批工作制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部署要求,最大限度精简审批环节和手续,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相关工作机制和审批服务责任,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努力实现疫情防控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两不误”,确保工作“不掉线”、服务“不断档”。
二、全面提升网上审批服务效能。加强技术保障,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不断优化系统咨询服务、项目网上申报、电子材料流转、在线获取审批结果文书等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加强信息共享,全面推进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对于确需纸质材料或现场办理的,应采取邮寄、视频等方式尽量减少或避免企业群众到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事宜。
三、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网入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层级,覆盖工程建设项目所有相关审批服务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和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四、切实加强审批服务保障。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各类媒体,主动告知企业群众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理途径、方法和综合窗口咨询电话,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上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网上咨询答疑、流程指引、投诉举报等服务,及时回应企业群众关切,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指导企业群众网上申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审批顺利推进。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工作作为督导重点,强化责任落实。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2日
2、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及时采取暂停招标项目现场交易活动、推行网上办理、减少到场要求等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六稳”工作,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软硬件优势,积极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三、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四、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对2020年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提出了明确目标。各地要狠抓目标落实,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
五、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为有效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同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各地要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制定明确时间表,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
六、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各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应用信息化工具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尽早实现省内常态化运行,并为跨省运行创造条件,有效减少评标人员聚集,实现有限专家资源充分共享;积极应对远程异地评标等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七、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为保障在线开标、远程异地评标,以及满足避免人员过分集中对开标评标场所的需求,各地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开标评标场所的服务供给,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在监管到位前提下探索允许在社会化交易场所开标评标。
九、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各地要积极适应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按照政务信息化要求,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
十、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减少人员聚集等相关措施时,确保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要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切实尽责履行政府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或者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敢于担当负责,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电话、网络等咨询渠道,及时为市场主体释疑解惑,保障招投标活动积极稳妥有序开展。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要求,实行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电子化、便利化。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乱、监管不断。
十二、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暂停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期间,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保障项目办理不断档;在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时,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人员登记、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要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利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确需现场递交文件资料的,要做到即交即走,减少人员聚集程度及滞留时间。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省级招标公告公示发布媒介要充分利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便捷的在线发布服务;对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项目的业务办理予以专门优先保障。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强动态监测,密切跟踪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发运营单位要加强值守,快速响应,做好技术服务保障;便利CA数字证书办理程序,尽可能通过网络或邮寄开展原件审核、介质发放等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CA数字证书网络共享,运用手机扫码等技术实现免插介质完成身份验证、签名盖章、加密解密等交易流程。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市场主体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招投标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行业自律,及时了解和反映行业运行状况、市场主体诉求,并积极建言献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精准施策,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各地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特此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二、北京地区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施工许可变更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发〔2020〕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现将施工许可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施工许可证变更程序,对于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规模发生变更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外,施工许可证其他条件发生变更的采取“告知承诺制”,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只需在变更后10日内通过施工许可系统告知发证机关即可,无需发证机关进行审批。
二、建设单位登录施工许可系统进行变更告知后,可直接打印变更告知回执单,建设单位凭回执单办理相关手续。
三、变更告知回执单所列内容为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建设单位应承诺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对告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施工许可变更告知情况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施工许可专栏进行公示,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随时查询相关变更情况。
五、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许可变更情况纳入 “双随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对于违反《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及时告知的,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信息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加强信用惩戒。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7日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0〕47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有序复工,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严格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落实《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上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籍贯等信息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人员信息录入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主体责任。
2.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日动态筛查机制。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录入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将每日推送相关部门,运用大数据实现疫情防控信息筛查。市住建委将筛查结果推送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根据规定及时对相关人员加强疫情防控管理。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
3.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后勤、运输等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集中封闭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离开本项目。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应尽量减少返回固定住所频次。
4.各参建单位返(来)京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市规定,到京后居家或在企业提供的项目外临时医学观察住所观察14天,身体健康解除医学观察后方可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办公或居住。
5.在本市无固定住所的参建单位返(来)京管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可在项目内集中医学观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医学观察责任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离开施工现场、生活区和办公区。
6.各参建单位对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来)京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相关规定。
三、加强施工现场办公区管理
7.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筹做好施工现场办公区的疫情防控工作,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中应明确办公区的疫情防控职责分工和防控措施。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分界明确,减少各区之间交叉。
8.各参建单位应结合员工的岗位特点、工作性质等,制定错时错峰工作制度,建立办公区员工每日出入登记及体温监测报告制度,尽量控制减少出入人员,督促员工定时开窗通风,按规定使用集中空调系统。各参建单位应对员工上班路径、办公场所人员密度、分散办公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每人办公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且能保持彼此间间距不小于1米,降低人员密集度。
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食堂、厕所、茶水间、淋浴房等场所的疫情防控管理,按照相关防控指引做好防控工作,普遍推行“1米线”安全措施。加强对员工的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在办公区醒目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材料。
10.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会议管控,减少会议次数,降低参会人数,采取网上视频会议方式。延长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严格限制人员外出就餐和食用流动商贩外卖餐品。减少会议和就餐导致的人员聚集风险。
11.一旦发现人员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处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办公区。
四、细化生活区和施工区分级分类分区管理
1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进场批次、进场时间、来源地对生活区居住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时分区域安排居住,滚动隔离,并实时动态调整,减少新老人员入场交叉带来的风险。
13.生活区应划分集中观察区、正常生活区和应急隔离区,各区域要严格分开、独立设置、保持必要安全距离,要标识醒目、封闭管理、分级别采取防控措施,严禁串区域居住和人员往来。鼓励企业为集中医学观察期人员提供统一的特定颜色工服或马甲,人员信息应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
14.严格落实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的各项防控措施,严格控制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超过6人,保证宿舍通风条件,严禁使用无冲水设施和无隔断的厕所。
1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同一居住区域、同一分包单位(或班组)的作业人员安排在同一施工部位、工序或时段,实施分层管理,尽量避免交叉作业。施工区远离生活区、办公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车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
五、落实疫情防控信息零报告制度
16.施工现场疫情信息实施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17.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日15时前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现场发热以及疑似、确诊新冠肺炎病例情况。
18.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日16时前汇总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六、加强施工现场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9.各工程项目应按照《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突发疫情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发现发热人员、疑似人员和确诊人员等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做到职责明确、人员到位、流程熟练、紧密衔接;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周边定点医院和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一旦突发疫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报送疫情信息,有效有序应对施工现场突发情况。
七、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
20.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21.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全面排查掌握本企业所有人员的出行及健康状况,尤其要掌握本单位在湖北人员情况。对于所有滞留湖北地区的本单位人员,应当督促其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不得擅自离开湖北地区返京。
八、强化施工现场突出问题治理
22.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不完善、重点区域消毒责任未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人员出入登记管理不严格、体温监测制度落实不到位、宿舍居住人员超员、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以及未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分批次、分区域、分时段实施防控管理等突出问题,各参建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力争实现施工现场疫情防控“零感染”、安全生产“零事故”。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3.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三天对辖区内复工工程疫情防控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全覆盖检查指导一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复工工程中重点工程实施巡回抽查指导。
24.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力度,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突出问题的检查,检查工作应认真、细致,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和曝光。对于疫情防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书,督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管理工作。
25.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信用评价体系管理,研究给予暂停在京投标措施。
十、加强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26.市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城管委、通信管理、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落实专业工程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市住建委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有关通知、指引,制定完善各自专业行业相关规定,督促本部门主管的工程项目复工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复工检查与协调服务职责,做到复工检查全覆盖,按规定公示检查结果。明确专人与市建设工程复工工作专班联系,每日报送相关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23日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返京劳务人员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0〕31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1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现将施工现场返京劳务人员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劳务人员返京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通告》规定向工程项目属地社区(村)报告返京人员到京时间及人员数量。
二、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京建发〔2020〕19号)要求,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落实《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配备专职卫生员,做好体温监测、通风消毒等工作。
三、所有新进场的返京劳务人员,均应在施工现场、生活区集中观察14天,每日进行不少于两次体温监测并做好记录。集中观察期间,不得离开施工现场、生活区,可以组织安全培训、防疫教育和施工生产等活动。项目管理人员可按照上述规定在施工现场、生活区集中观察。
四、所有新进场返京劳务人员的居住、就餐、施工作业等,应按照分批次、分区域、分时段的原则实施统一管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
京建发〔2020〕19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本市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本市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0日起,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施工现场具备封闭集中管理条件,完成复工各项准备工作,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核查同意后,可以复工。
二、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防疫防控工作要求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有组织招录、有组织运送、有组织管理的原则做好劳务人员返京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远端筛查,用工单位、劳务企业招录劳务人员时,应在当地进行健康状况询问、体温检查,留存个人健康信息记录,确保招录人员健康情况良好。必须采取专车或包车的方式“点对点”运送劳务人员有序返京。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集中管理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施工单位应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20〕14号)和《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见附件1),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见附件2),履行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申请复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将“一表、一方案”通过网络方式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核查。
四、施工单位应做好防疫防控物资的保障和储备,配备足够的消毒、体温检测、口罩等物品。拓宽建筑材料供应渠道,做好建筑材料等物资的供应保障,为复工创造必要条件。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劳务人员返京、建筑材料供应、防疫物资筹集、建筑垃圾消纳、工程造价调整等相关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检查,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
特此通知。
附件:1. 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2. 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三、上海地区
各区建设管理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做好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层层压实防控责任
坚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结合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迅速研究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细化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排查疫情防控隐患,全力遏制疫情蔓延。
二、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强化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及探亲家属健康防控。积极与属地疾控机构联系,针对来沪或返沪务工人员,尤其是近期出入过已经报告病例疫区的人员,以及相关探亲家属,加强监测排查。对于与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过的人员,经隔离观测确认没有感染,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如发现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类似症状,要立即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按要求规范处置。
加强各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卫生管控。各工地要做好环境清洁、通风消毒工作,清理卫生死角。同时,强化工地食堂卫生管控,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或野生动物。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做好病毒预防,增加电梯、公共区域及保洁作业区域的消毒消杀频度,尽最大努力阻断疾病的传播途径。
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增强从业人员防护意识。要积极宣传预防知识,让相关人员通过官方权威途径了解疾病发展情况,掌握疾病预防信息。要引导相关人员在春节假期和复工复产后尽量不外出,必要时要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要做到勤洗手、勤消毒,如有不适,及时到属地定点医院就诊。
三、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处置及时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迅速、准确上报有关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市住建委值班室电话23113232,传真63582725)。要针对节后从业人员复工复产,组织疫情防控检查,督促辖区物业企业和建筑工地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遇到突发问题第一时间妥善处置。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23日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开复工要求:各类住宅修缮项目不得早于2 月9 日24 时复工或新开工,应急抢险项目应报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2 月10 日以后,鼓励住宅修缮项目根据疫情形势,结合项目实际,因地制宜,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项目未复工前,除现场值班人员外的其他相关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项目现场。
项目开、复工需经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同意,并落实工地防疫措施后方可开、复工,具体要求如下:
(一)复工条件:
1、组织管理:项目现场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住宅修缮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小组由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项目经理、总监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街镇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居村委、业委会及物业公司。
2、人员管控:疫情防控小组应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来沪人员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核实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与属地社区共享。(1)来自及途经重点地区人员未经在沪隔离观察(留验)14 天,不得进入项目现场。发现未隔离观察(留验)过的重点地区人员,立即通知属地社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隔离观察(留验)。(2)其他非重点地区来沪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项目现场;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社区并落实专车送至就近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3)与重点地区人员或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参照重点地区人员要求执行。
3、施工现场管控:(1)项目所在小区有条件设置封闭的办公及宿舍区域的,应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设立出入岗,建立进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没有条件设置封闭的办公及宿舍区域的,应配合小区居村委、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做好施工所需车辆及人员进出的管控工作。(2)施工单位应依照《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技术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同时,在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4、防疫物资准备: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
5、教育交底:各相关单位在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开、复工前安全教育交底的同时加强对卫生防疫等内容的教育。
(二)开复工流程:
1、各方自查及上报: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开、复工条件开展开、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对符合开、复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书面上报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上报内容应包括自查及整改情况。
2、复查和申请: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根据实施单位上报的开、复工书面材料结合开、复工条件对项目现场实施复查并征求属地街镇意见。复查通过后填写《住宅修缮工程开、复工检查表》(附表一)并向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提出开、复工申请。
3、审核: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收到开、复工申请后,对开、复工条件进行确认,合格一家开复工一家。
二、施工过程管控:修缮工地开、复工后,各相关单位应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立相关书面档案备查:
(一)人员要求1、做好现场人员信息登记全覆盖:现场办公及宿舍区域应严格进出场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上述区域。工地现场所有人员信息必须录入人员实名制系统,对于每日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流动。项目验收后做好人员去向登记,全面、实时掌握工地人员信息动态。新进场人员按照开、复工前人员管控要求执行。
2、做好现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项目疫情防控小组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每天早晚2次对所有进场人员逐一检测体温,一人负责检测,一人负责复核,并记录档案。
3、配合做好行业社会监督全覆盖: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现场设立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二)施工现场管控:1、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2、依照《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通风、消毒和防疫工作。3、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因地制宜调整用餐方式,采取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4、做好生活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5、施工现场应将相关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教育和每日岗前教育。
(三)信息化管控
所有开、复工项目应充分运用修缮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对人员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对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工作人员坚决不予进入施工现场及办公、住宿区域。市、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化管控,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人员的提前告知、后续统计等管控工作。
三、应急处置
1、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属地社区并落实专车送至就近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疾控部门开展相关防治工作,并上报市、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
2、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应按照人员管控要求管理应急抢险保障队伍,针对可能或即将发生的险情及时响应并进行应对处置。
四、相关单位责任落实
各相关单位应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
1、实施单位是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施工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编制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区属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开、复工。
2、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明确自身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主体,切实督促公司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企业管理层、项目部、一线人员的防控管理体系,做好人员管控、排查、信息上报等工作。
3、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要将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监管,对辖区内住宅修缮工地施行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并配合疾控部门做好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调度和监管。对过程管控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五、信息报送要求
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应继续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及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每天中午11时前,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继续向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报送前24小时辖区内住宅修缮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六、相关责任处置: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约谈、通报,并采取减扣信用分、限制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后续处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开、复工的;2、过程管控整改不力的;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临时调整本市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轨道交通、园林、房屋修缮和燃气等专业工程计价依据争议解释工作,由原现场多方到场口头答复方式调整为充分听取意见,采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计价依据争议解释答复,原申请流程不变,仍采用网上预约方式(详见沪建市管〔2018〕47号),何时恢复现场口头答复另行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疫情病毒在各类建筑工地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近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类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因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属于市重大工程的,应向市重大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加强工地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流动。加强对未离沪务工人员及来沪亲属的排摸,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报备。对于当前正在施工或经批准后提前复工的工地,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落实环境消毒制度,保持施工现场、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的清洁卫生,并按照“三个覆盖”和“三个一律”的要求,做好工地人员的监测排查,实行工地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推动信息登记报告全覆盖,确保在第一时间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三、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单位要建立防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编制疫情防控预案,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2020年1月27日
上海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四、浙江省
1、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园文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宁波市水利局、舟山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发展各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
1.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2.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3.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5.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支持市政公用企业
6.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对连续开展环卫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贴和奖励。
7.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主动协调发改、经信、公安交管、卫健等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在保证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鼓励各地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8.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9.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开(复)工申请材料可通过智慧工地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
10.激励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对及时开(复)工棚改项目予以倾斜。
11.引导企业开展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
12.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针对国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医院等免于征收超计划(定额)水费,并按公用福利用户气价收费,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13.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并做好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14.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地方制定。
15.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六、加大“三服务”力度
16.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17.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8.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法律、金融、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2日
2、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时,妥善处理疫情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切实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我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研究,编写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告知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并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力量,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帮助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努力推动息诉止争,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如在指引应用中遇到问题,或者有相关意见、建议,可与我厅法规处联系。联系人:蒋忠克,电话:0571-87053009,钉钉:13736366867,电子邮箱:70775781@qq.com。(近期如需联系,请通过钉钉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附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台“十个最严”措施。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防控,给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为帮助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风险(一)风险提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为有效防控疫情普遍采取了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多数停工,人员返岗和建筑材料生产、销售、运输受到诸多限制和影响,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都面临上涨压力,施工企业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面临因不能正常履行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风险。
(二)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在法律上可构成不可抗力因素,但在某一具体合同关系中,应根据合同目的和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因果关系等综合认定。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因执行政府采取的停工等疫情防控措施而无法施工,直接导致合理工期延误,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免除责任。除了工期延误以外,疫情防控还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对施工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产生其他不利影响,如果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可根据公平原则协商分担损失或者变更、解除合同。
(三)应对建议
1.及时通知相关各方。因政府采取停工等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以减轻可能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因施工人员返岗延迟等疫情相关原因将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积极取得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签证。涉及分包部分施工内容的,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分包企业推迟复工,分包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积极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停工和工期延误相关损失,如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后期赶工费用等,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损失大小和各方受益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履约表现等因素,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合理分担,协商时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的重大变化,合同对价格调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有关价格风险分担的原则协商调整。
3.慎重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疫情防控虽然对合同履行有诸多不利影响,但是否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要综合疫情影响力、当事人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从目前情况看,可能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具备相应解除条件,对虽受疫情影响但仍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合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应继续履行。对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也不提倡轻易解除合同,毕竟解除合同、重新缔约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会增加成本,在全社会共同抗击疫情的危难时刻,建议各方以最大的诚意和善意团结互助、共克时艰。
二、施工企业复工后的易发风险
(一)风险提示
1.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全部或者部分返岗后,如发生有人罹患新冠肺炎的情况,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被隔离而全面停工,产生施工合同履约风险。
2.为了弥补工期、价格等损失,有的施工企业复工后可能会盲目赶工期、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出现偷工减料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产生施工合同履约风险以及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3.施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应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如配置相关防护用品、加强现场封闭管理、改善人员居住条件、实施日常监测监控等,由此必然会产生一些费用,如对费用由谁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二)应对建议
1.合理安排复工计划。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复工要求,充分评估自身情况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施工、机械施工部分优先安排、分阶段增加人员和施工量等措施,有计划、有准备的复工,保持安全、正常、稳定的生产经营。
2.建立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更要按照制度落实措施。施工企业因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已明确“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对外地返岗施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为满足隔离需要额外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费用明显超出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解决。如复工后由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不力再导致停工,施工企业需承担相应损失。
3.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企业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质量。受疫情影响已经产生工期延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更要互相理解和支持,合理顺延工期和把握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确需赶工的,要建立在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增加费用和施工企业具备相应条件的基础上,不能牺牲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风险(一)风险提示
因企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迟复工、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行政机关不能正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有关审批事项(包括备案、登记等事项)等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逾期交付房屋、逾期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等风险。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协议大多约定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履行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因企业不能复工导致认购协议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二)法律解读
疫情防控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等义务履行有较大影响,但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根据合同目的和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因果关系等综合认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间或者认购协议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等时间节点在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执行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延迟复工,导致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不能按期办理或者合同不能按期签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将相关时间顺延至企业复工后的合理时间,并免除相应期间不能履约的责任。如房屋逾期交付主要是因为工程合理工期延误、行政机关不能正常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等因素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协商顺延房屋交付、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间。
(三)应对建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对已经或者即将发生逾期履行情况的合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房屋交付、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合理时间,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买受人。
2.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在行政机关恢复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尽快办理,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完成项目验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尽最大努力降低逾期风险。
3.对于逾期原因较为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企业可与买受人积极沟通,计算违约金时扣减因疫情防控直接导致的延误期间。
4.对于认购协议约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快与认购人沟通,重新确定签订时间。除认购人主动要求解除认购协议的以外,不提倡协商解除认购协议。
四、房地产开发相关合同履约风险(一)风险提示
因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对企业复工、人员返岗的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基本暂停,由此导致相关合同均存在不能履约的风险。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外,房地产开发相关合同还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销售代理合同等,都可能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
(二)应对建议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动工、竣工等时间都可能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自然资源部门协商,约定变更为疫情解除后的合理时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已经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明确“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各级政府及部门也都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协商变更有关时间一般应能得到支持。
2.销售代理合同。目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多未复工,下一步也要在满足政府规定的复工条件情况下才能陆续营业,有些销售代理合同中的业绩考核等条款如继续履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明显有失公平,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互相体谅,协商变更有关约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明确“引导企业开展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复工后应尽快制定和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开展“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并大力发展线上业务,通过多种措施积极履行销售代理合同。
五、企业复工后的用工风险
(一)风险提示
疫情发生后,多数地方都采取了居住区封闭管理、道路交通管制、重点地区人员劝返、确诊患者隔离治疗、疑似人员医学观察、新进人员居家隔离等一系列措施,导致部分职工无法按时返岗。在此情形下,企业如擅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扣发、停发工资,将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都是用工较多的单位,需要高度关注这些风险。
(二)法律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等防控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有任何就业歧视。职工如因感染新冠肺炎治疗或执行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而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并不构成旷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企业不得据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此外,在职工隔离、居家办公和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并未免除企业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应对建议
因疫情防控导致职工被隔离或限制出行的,企业在此期间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职工无法复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需继续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等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有具体规定,企业应认真执行。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疫情防控期间留守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农民工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六、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一)风险提示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大量企业将会迎来“返工潮”,企业可能按照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基于本企业职工人身健康保护考虑,收集、报送职工疑似感染、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如果企业不能准确区分疫情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不当方式或者向错误的对象提供有关个人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收集、提供疫情信息的行为,容易越界违法。
(二)法律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3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疫情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但并未对发布疫情的详细程度作出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后的报告对象,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
(三)应对建议
1.企业只能按照医疗机构记载的情况,向法定主体提供合法收集的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情况,不能在没有确定性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收集职工有关信息,也不能向法定主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职工有关信息。
2.要严格区分疫情信息与个人隐私,收集、报送疫情信息时尽量避免涉及其他个人信息,如果已经收集,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能向他人泄露更不能公开披露职工隐私信息。
七、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控措施的风险(一)风险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违反中央及地方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擅自组织提前复工,瞒报、谎报疫情,妨碍或者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二)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行为,规定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应对措施
1.各类企业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遵守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2.每个企业都是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责任主体,应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有关管控、监测、报告义务,并密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八、企业参加诉讼活动的法律风险(一)风险提示
疫情发生后,各级法院都及时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如关闭诉讼服务中心、证据交换中心和信访接待大厅,推迟开庭等活动。如有企业准备起诉、上诉、申请执行,或者有案件在审理、执行期间,存在法院不能及时登记立案、开庭审理、采取执行查控措施,以及诉讼时效中止、开庭方式变更、文书送达迟延等风险。而且,各地疫情严重程度和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不同,疫情相关因素并非都能认定为不可抗拒的事由,当事人申请顺延因此也并不一定都能得到支持。
(二)法律解读: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企业如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不可抗拒的事由导致无法以起诉方式行使请求权,且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三)应对建议:
1.诉讼时效方面。企业债权请求权如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受到保护,期限得以顺延。但需要注意,其提出的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认定,为稳妥起见,建议在具备条件时尽快行使请求权。
2.上诉、执行期限方面。目前法律对上诉、执行期限没有可变性规定,企业即使没有复工或者因政府采取的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而无法到达法院,也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法院许可的方式提交上诉状、申请书。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等其他诉讼活动,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4.企业可根据各地法院发布的指南,采用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信访、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相关诉讼、信访活动;需要提交诉讼、信访材料或者申请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可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进行。
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开复工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平稳有序开展开复工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形势,尤其是复工复产给防控工作带来的新的压力。要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疫情防控,切实防止建筑工地疫情传播蔓延;一手抓复工复产,确保平稳有序复工。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三类工程和企业开复工:一是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等医疗防疫工程;二是医疗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等生产用房类工程;三是省市县确定的重点项目等,其他项目和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复工。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因时因地分类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当地政府工作安排落实开复工各项工作。
二、 严格落实开复工管控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有准备、有秩序、有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开复工管控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工地管控措施,确保受控复工。按照我厅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6号)精神,严格落实“五个一律”、“五个不得”要求,认真实施人员实名制和“一人一档”制度,加强人员管理。人员返回前,各企业要提前做好调查摸排,提供包车、拼车形式,确保平安有序返回。复工工地要全面实施封闭式管理,细化落实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各区域防护用品佩戴使用和消毒杀菌要求;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活动,提高餐饮、住宿条件,避免人员聚集。落实疑似病例人员、密切接触人员、重点疫区人员隔离防护工作,划定专门区域,明确隔离时间,严格防护措施,落实专人管理。深入开展防疫工作全员教育,用微信、钉钉、QQ点对点落实防疫知识的教育宣传,确保企业受控复工。
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安全复工。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20﹞5号)要求,工地复工后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迅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复工前安全生产自查检查,重点加强支模架、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边坡堆土及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临山临水工地等重大风险管控,重点防范群死群伤等由较大社会影响事故、高处坠落等多发易发事故。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做到有序施工、分散施工,严禁盲目抢工期行为。要全力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确保企业安全复工。
三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有序复工。要压紧压实开复工企业主体责任,复工企业必须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企业、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明确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本地区复工方案,排定复工计划、明确复工条件、落实复工要求、开展复工检查、建立应急措施,确保工地有序复工。
三、 强化开复工服务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提高效率,积极为企业解决开复工遇到的问题,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是落实开复工承诺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复工承诺制度,对安全生产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项目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其他企业、项目复工可通过智慧工地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办理。
二是落实材料物资供应保障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筑施工材料物资上下游企业开复工,全力做好混凝土、钢筋等原施工原材料保障,按照复工计划有序调配、统筹安排各工地施工原材料、防疫物品供应。要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材料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三是落实指导员跟踪服务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开复工工地开展跟踪指导、服务工作,对重点工程要派驻指导员“一对一”服务,其他工程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片区做好服务,帮助协调解决人员返回、疫情管控、物资调配问题,指导工地健全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四是落实开复工日报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继续认真执行疫情防控日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上报信息内容,每日汇总报告本地区开复工情况、企业在复工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先进做法经验,实时掌握、及时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复工形势、安全管理形势,及时制定落实相应工作措施。
五是落实疫情期间“三服务”工作制度。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调研摸排,建立问题清单、落实清单、责任清单,做到靠前服务、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点对点解决当前复工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浙建站定﹝2020﹞5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事项
1.合理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事项
2.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4.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5.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6.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三、其他有关事项
7.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经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鼓励发承包双方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可按不低于85%比例支付。
8.合理约定计价条款。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9.做好造价信息服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10.开展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争议和矛盾,推动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2月21日
五、江苏地区
1、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建质安〔2020〕17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园林(市政)局: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复工工地疫情防范控制体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和复工管控要求,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特点,督促指导工地在复工前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强化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主体的防控责任。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明确工地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和防控工作职责,牵头做好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切实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二、细化复工过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设定复工前应具备的疫情防控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及时将本地区规定的复工时间安排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等传达至在建项目和施工企业,并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等保障措施。在疫情防控方面,要明确施工工地现场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具备隔离观察条件、配备足额防疫物资、定时定量卫生消杀和合理分散就餐等复工条件,凡工地现场不达要求的,不得通知工人返回,更不得擅自组织复工。施工企业在自查后认为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达到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的复工复产要求后方可复工。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明确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工地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擅自复工,复工时间不得早于当地规定的时间。
(一)严格落实复工前疫情防控措施。施工工地复工前,要严格落实人员健康排查、防疫物资储备等措施,严密监测和控制疫情发生。
1.编制防控方案: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要制定明确、细致、操作性强的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康排查、防控物资储备、隔离观察条件、复工计划、人员管理、食堂卫生、每日消杀、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措施。要根据施工工序进度制定详细复工计划,包括务工人员分次分批到位的名册计划表,防控物资每日消耗、储备情况,采取局部开工、机械施工优先的施工计划等,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作业人员、递增施工量。复工方案报经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方可启动复工组织程序。
2.严格信息告知:向所有务工人员告知防控相关信息,务工人员未接到通知,不得擅自返回工地;加强与务工人员沟通联系,掌握返回工地的行程安排,对同地区的数量较多的工人,尽可能协调或帮助其采取包车、拼车等方式集中返回,减少分散出行增加的疫情防控风险。
3.强化组织动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组织体系,组成专兼职相结合的防控工作队伍,责任落实到人,实现班组和个人全覆盖,按照制定的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出现呼吸道症状和发热者应及时安排就医。
4.加强健康排查:开展所有务工人员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全面掌握务工人员是否离苏及前往地点(时间)、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对近两周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返苏和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的务工人员,施工单位必须在册登记并随访其健康情况,安排临时单间宿舍隔离,观察期限14 天;排查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症状者等,应指导其及时就医,就医时应佩戴医用口罩。
5.做好物资准备: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配置必要的临时隔离宿舍。将物资准备和物资消耗、储备计划纳入复工前置重要条件核查。物资配备确有困难的工地,可通过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向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反映,帮助协调解决物资紧缺问题。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医学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保障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人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二)严格复工后疫情管控。施工工地复工后,参建各方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建立健康监测及报告制度:施工工地应设置体温测试点,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每天指定专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两次体温测试,对身体健康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体温测试情况应建档记录。同时,建立“双报告”机制,将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属地管理,服从属地统一调度、统一监管。相关疫情防控信息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一并报告所在地有关疫情防控部门。
2.实施工地封闭管理:施工工地原则上应保留一个出入口,关闭封锁其他暂不使用的出入口,出入口使用期间,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采取人脸辩识等实名制登记审核,并配备相应保安人员。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围挡或围墙必须严密牢固。要制定外来人员疫情防控要求,通知参建各方及其相关外协单位,除急需工作外,减少或暂缓其它涉及业务谈判、财务核对等往来活动。材料、设备进场应严格落实运输车辆、相关人员的消毒和卫生防护要求。对确需来工地的外来人员,应做好信息登记、手部清洁、体温测量和口罩发放等工作。
3.强化宿舍及食堂管理:严禁宿舍“大通铺”现象,合理控制每间宿舍人数,保持宿舍定期通风、换气和消毒。食堂应具备卫生许可证,并定期消毒;食堂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佩戴合规口罩;保障饮用、洗漱等热水供应,提供饭前洗手的必要盥洗设施和洗手液;组织工人分批、分散就餐,控制每批就餐人数,避免面对面就餐;工地食堂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动物、家禽家畜,严禁携带野生动物、家禽家畜进入工地;严格工地生活垃圾管理,严禁垃圾偷倒乱倒现象,做好垃圾储运、污水处理、沟渠及下水道疏通等工作。
4.科学佩戴防护用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每一名从业人员配发合格足量的口罩、一次性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并督促按规定使用;对未佩戴口罩的,不得允许其进入食堂等公共场所,不得允许其参加有关活动;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
5.加强健康教育: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营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身体抵抗力,提高职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强化应急工作机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密切关注本单位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对发现体温异常或有干咳、全身乏力等症状的,各单位要及时督促就医诊治,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处置,并配合社区和疾控机构做好病毒消杀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出现务工人被确诊感染后,应第一时间全面停工,按照疾控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做好排查、隔离治疗等工作,建设、施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保障等,配合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三)严格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谋划复工期间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开复工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复工前严格落实“五个必须”,即:建设单位必须在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全部到位后,组织施工、监理以及各分包单位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例会纪录;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确保企业对所属区域分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突出对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施工用电等重点环节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工地在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符合要求情况下,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同意方可复工;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可结合健康教育),一次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次是根据当前施工特点、施工流程及方法、主要危险源,开展安全防护基本常识、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教育;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复工自查,并严格复核,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查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三、强化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工作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采取务实管用的硬举措,坚决扛起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双重监管责任。对发现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形的企业,扣减企业信用分;对存在疫情隐瞒不报的,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业,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要实施暂缓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疫情防控条件不达要求,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闲置窝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企业,即使未实施开复工,也要依规实施处罚。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自查、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项目经理未执行24小时在岗)、未经培训上岗、“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未经监理(主管部门)同意等擅自复工行为,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纪录,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停工停产,要督促建设相关主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防“带病”复工生产酿成事故恶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和工作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在全力抗击疫情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6日
六、天津地区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春节后建设工地开复工人员错峰返津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控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错峰返程运输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29号)和市交通运输委印发的《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落实错峰返程运输工作部署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1)的要求,有序推动春节后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开复工,切实做好人员错峰返津疫情防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开复工计划 按照市防控指挥部统一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分类有序的原则,合理安排好市管、区管建设项目开复工计划准备工作:对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重大建设项目、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积极主动、全力以赴筹备复工计划,创造复工条件,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复工准备。市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总队”)和各区住建委应主动作为,主动为上述建设项目复工做好服务,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尽力创造复工条件;对其他建设项目,市总队和各区住建委要指导建设单位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复工计划,做好复工准备,一旦疫情缓解,按照全市统一安排,能够第一时间全面开复工。 二、严格建设项目开复工审批 建设项目开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市防控指挥部开复工条件进行全面自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向市总队或各区住建委提出开复工申请,认真填写《春节后建设项目开复工申报核准表》(附件2),经市总队或各区住建委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复工,相关检查内容存档备查。市总队和各区住建委应按照开复工条件对申请开复工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合格一个核准一个。凡是达不到开复工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复工。 经核准可以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协调,分期、分批、分类错峰安排外地人员返津。疫情期间,自2月12日起每日下午6点前,市总队、各区住建委将当天核准情况《每天开复工项目统计表》(附件3)通过住建委质量安全微信群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当日未报的视为零报告。 三、全面排查掌握返津人员精准信息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向返津人员宣讲错峰返津政策,组织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做好本企业“来津人员信息登记” 全市二维码系统(附件4)统计和个人返津防疫情况登记表(附件5)填报工作,全面掌握人员数量、抵津时间、抵津地点、选择的交通方式等大数据信息。二维码信息统一由公安部门管理,个人返津防疫情况登记表由本单位存档备查,并第一时间报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备案。目前在湖北省居住、居留人员暂时停止返津返岗。 四、开通重点群体直达班车 经核准开复工的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利用自有车辆,有计划、分期、分批安排外地人员返津,并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要求,做好车辆、驾驶员等防疫防护相关工作。不能自行解决外地人员返津的单位,凡具备一定规模的返津出行需求的,建设单位应将返津人员运输计划需求通过市总队或各区住建委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附件3),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汇总后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委。建设单位可通过“直达定制包车申请系统”(附件6)填报直达班车需求。 按照市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错峰返程运输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29号)的要求,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与相关部门、需求单位对接外地返津人员返程需求,制定点到点、门到门专程直达运送方案。直达定制包车分跨省直达包车、抵津场站始发定制巴士、日常通勤班车三种类型,供各单位选择,所需费用由提出运输需求的单位负担。按照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防疫要求,所有乘客实行实名制,配合测量体温,且自行准备口罩等防护装备,客车实载率控制在50%以下,保证乘客间距,同时预留发热隔离区域。 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市总队对全市建设项目开复工及人员返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各区住建委要加强对属地建设项目开复工及人员返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各工地认真做好人员排查、开复工各项条件检查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与属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沟通及联动检查,发现擅自复工、未建立防疫制度、未落实人员防疫管理等措施的,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的建筑工地,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落实错峰返程运输工作部署的工作方案的通知;2.春节后建设项目开复工申报核准表3.每天开复工项目统计表,4.来津人员信息登记二维码,5.建设工程项目个人返津防疫情况登记表,6.直通车运输需求填报二维码
2020年2月10日(联系人:王绍军; 联系电话18602268840)
2.10附件1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落实错峰返程运输工作方案的通知2.9
附件2春节后建设项目开复工申报核准表
附件3每天开复工项目统计表
附件4“来津人员信息登记”二维码
附件5建设工程项目个人返津防疫情况登记表
附件6直通车运输需求填报二维码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严峻斗争中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要把疫情防控摆在首位,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建筑工地传播,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在建建筑工地,除因施工安全需要不能停工的和涉及疫情防控必需、抢险、抢修项目以外,按照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一律推迟开复工时间。具体开复工的时间,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市统一部署安排,另行通知。 二、本市所有在施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封闭管理。严格落实进入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地人员进出档案,做好排查和登记,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工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 三、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防疫管理。一是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二是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持卫生清洁;三是加强工地食堂餐具、食材、食品留样、电器、电力、燃气等安全管理,确保餐饮安全。 对停工工地也按上述要求实施管控。 四、各建筑工地所属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对春节放假期间或假期前已离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立即通知其暂缓返津,何时返津,视疫情控制情况和我市统一部署再另行通知;对已返津人员要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属地防疫部门报告,按属地防疫部门要求采取隔离观察等相应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各区住建委、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要严格值班值守,督促检查辖区所有建筑工地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各区支队应将每日建筑工地人员动态信息向总队报告,由总队及时汇总全市建筑工地人员动态情况。一旦发现建筑工地疫情,项目单位和各区住建委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上报。
2020年1月28日
六、河北地区
1、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开(复)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开(复)工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内容
《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市所辖区、县(市)列入监管范围的全部项目按照要求如实统计。相关数据及开(复)工情况相关数据要真实、准确、符合逻辑。
(二)数据实行日报告制度。统计时间自2020年2月13日开始,结束时间另行通知。每日情况必须于次日上午9:00前报送省住建厅。
(三)信息报送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市住建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填报,报送内容经填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完整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拍照与文档电子版报省住建厅。
请各市住建部门将填报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于2月13日10:00前报省住建厅。
联 系 人:索朝晖
联系电话:0311—87909087 19831100419
报送邮箱:suozhaohui2008@163.com
附件:1. 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
2. 市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2日
2、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坚决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危害,保障全省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4日
目 录 一、开(复)工原则 二、开(复)工条件 三、人员管理要求
四、现场管理要求 五、疫情应急处置
八、河南地区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局、城市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快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措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落实国家和我省分区分级分类精准防控疫情要求,按照应复尽复原则,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和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分类制定发放开(复)工规程或工作手册,建立联络员制度,对行业企业和施工项目实行“一对一”帮扶,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和施工项目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科学编制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方案,落实落细各项措施,为推动复工复产做好充分准备。
二、推动施工工地有序开(复)工。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建筑工地开(复)工备案制度的区域,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提出开复工申请24小时内完成核准。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疫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疫情防控措施和工程质量安全保障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疫情解除后补办有关手续。列入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要优先保障开(复)工。施工季节性较强的园林绿化项目在达到疫情防控要求后要加快开工建设。
三、着力保障用工需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全面掌握辖区内在建项目的用工需求,主动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筑劳务企业做好用工对接。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使用在线招工用工服务平台对接需求。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加强施工人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管理。落实豫疫情防指办〔2020〕27号文件要求,省内居住14天以上、纳入居住地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且持有省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的建筑劳务人员,到达工地后,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无需再次隔离。全面落实建筑工地封闭式管理和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人员健康监测,采取分阶段施工、施工面依次展开、人员逐步递增、错峰错时用餐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感染风险,确保项目开(复)工建设和从业人员生产生活安全有序。
五、积极保障企业职工临时住房。疫情管控期间,公租房空置房源可作为返工上岗人员的隔离设施,为开复工企业职工提供住房保障不再审核资格。具体时限由市县确定。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工程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鼓励预付后续工程款,保障建筑企业开(复)工资金需求。项目以现金形式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解除3个月内以现金或保函形式补交。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实行容缺办理、“网上办”,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疫情解除后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七、有效化解合同履约风险。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项目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追加,计取标准省厅将于近期发布。人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等价格变化增加的建筑成本,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计价依据据实进行调整。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工期予以顺延,免除违约责任,停工损失和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合理承担,顺延时间以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时间为准。
八、大力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快办。全系统资质许可和人员资格要实行“一网通办”。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解除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项目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九、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满的,延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2月20日
九、广东地区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准确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要求,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现就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要求,请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筹协调,为企业迅速复工复产提供保障
(一)指派专人指导重点项目复工:各地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指导复工复产管理及防疫物资供应使用,保障复工复产条件,协调复工复产管理,服务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二)协调保障复工防疫物资:及时了解掌握在建工地防疫物资配置情况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积极会同发改、卫健、工信等部门及时为企业复工提供口罩、体温探测仪、消毒水等必备防疫物资,确保达到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
(三)加快项目复工备案办理:简化在建工地复工程序和流程,加快办理复工备案。其中,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复工备案绿色通道。复工申请材料鼓励通过属地信息化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
(四)帮扶企业解决用工问题: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密切联动,帮扶建筑企业联系非疫区的劳务输出地开展定向招工。与职业技术院校的主管部门联系,帮扶因疫情减员的建筑企业开展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各建筑协会帮扶企业解决返岗人员不足和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的问题。
(五)全力保障项目建材供应:认真研究有序复工的建材供应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指导企业切实做好仓存、采购、运输等准备工作,尽全力保障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材供应,缓解建材供需矛盾。
二、优化服务,建立各类绿色通道
(六)加快施工和商品房销售相关许可办理:全面提升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图全程电子化联合审查、安管人员证书核发、商品房预售审批等行政许可效能,千方百计压缩办理时间。
(七)加快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复工复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返岗的,应及时为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八)减少复工复产阶段的检查:除了涉及防疫、安全、质量、消防等必要项目和执法项目外,其他检查项目采取并项综合检查的方法,减少检查单项频次。
(九)指导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有序有度恢复商品房正常销售。支持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建立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通过网上公开认筹、公开选房等模式进行销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线上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需要,及时优化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增加、完善网上身份认证、签名认证等功能,实现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网上办理。
(十)及时指导宣传:派员指导,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交流推广疫情防控经验,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帮扶企业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意识,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
三、落实责任,努力取得工作实效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中的责任担当、作风状态、纪律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住建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好表率,身体力行,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确保将复工复产的各项要求和相关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开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粤建质函〔2020〕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按照省领导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两手抓”、严防各类风险碰头叠加的工作要求,根据全省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统筹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开工的疫情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节后复工开工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2月10日以后,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将陆续复工开工,由于存在管理人员未完全到位、新上岗人员多、上岗人员安全意识不足、防护设施不到位等诸多不利因素,叠加此次疫情给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带来的心理压力,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各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上来,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松懈心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狠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双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持之以恒地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坚决防范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强化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细落小落实
各地各主管部门在督促复工项目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避免事故发生。一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责任主体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到位,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全面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辨识,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复工方案,并报送属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二是督促企业做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严格落实“不培训不复工、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的工作要求,特别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熟练工人严重缺乏的问题,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新招收工人和转岗、轮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促使作业人员全面了解本项目危险场所、防范措施、基本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未经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三是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今年假期延长、开工不足等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分析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重点针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大型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体检式检查,逐一检查、逐一签字确认。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专门台账进行闭环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不落实、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严禁复工开工。另一方面,要突出抓好特殊作业管理,原则上疫情防控期间不安排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因施工需要必须开展的,一律实施提级管理,逐级上报至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严格按作业规程检测、审批、落实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四是督促企业加强应急救援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要强化作业人员应急救援培训,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做好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响应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故灾害,做到及时妥善处置、科学应对,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全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开工前必须安全检查合格,并由建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开工,复工开工检查资料作为工程项目安全资料归档备查。
三、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一线、基层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统筹做好复工开工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的检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多到工地去实地检查,多搞暗访、突击检查,不打招呼就去,扎实组织开展专项复工开工检查,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对复工开工有关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等问题的,一律视为不符合复工开工条件,立即责令停工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复工开工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并实施联合惩戒。
请各地级以上市各主管部门根据我厅的有关要求,将复工开工项目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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